赵发甲、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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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365号案件名称
赵发甲、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发甲;李光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365号 原告:李某某,小名李某某,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堡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21207351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男,1999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某某,男,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XX楼XX户。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爱珍人 民 陪 审 员 姬海涛人 民 陪 审 员 罗凌云 二〇二一年就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 娇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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