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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发甲、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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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365号
  • 案件名称

    赵发甲、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发甲;李光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365号   原告:李某某,小名李某某,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堡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21207351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男,1999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某某,男,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XX楼XX户。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爱珍人 民 陪 审 员     姬海涛人 民 陪 审 员     罗凌云   二〇二一年就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  娇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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