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古拉依木·亚森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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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07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古拉依木·亚森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古拉依木·亚森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古拉依木·亚森,女,1970年8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与古拉依木·亚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1946.7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1946.79元(不含执行费1729元及迟延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25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如有一期违约,申请人就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07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奋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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