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波与令狐正西、张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6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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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68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东波与令狐正西、张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东波;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6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东波,男,汉族。被执行人:令狐正西,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媛,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娟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波与被执行人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2021)晋0829执保29号与本案为同一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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