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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玮辰、罗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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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382号
  • 案件名称

    谢玮辰、罗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谢玮辰;罗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谢玮辰,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森,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谢玮辰与被执行人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玮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1266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森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20)桂0821执恢3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登记在被执行人罗森名下位于平南镇龙祥区地段龙祥名居·西区2幢27层1单元012702号的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平南县不动产权第××号(原预告登记号:桂(2017)平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857号)共有人:徐华清]一套,并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桂0821执恢3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并于2021年02月23日至2021年03月30日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李春红参加竞拍,并以546314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并于2021年4月7日将尾款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据此,应将该标的物解除查封并转归买受人所有。因上述不动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办理有抵押登记,优先受偿金额为448981.56元,在扣除优先受偿金额448981.56元及执行费、受理费、保全费、个人所得税、辅助拍卖费后剩余75171.02元,因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徐华清离婚后仍由案外人徐华清以个人财产每月偿还房屋贷款,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偿还房屋贷款的金额共计99500.56元,故剩余的案款75171.02元则优先退还给案外人徐华清,拍卖款在清偿完抵押权的债务后,远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债务(详情细看分配方案)。另,经调查,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故经合议庭合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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