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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其红、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郭炎贤、郭江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5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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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5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诸其红、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郭炎贤、郭江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诸其红;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诸其红,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35387K。 被执行人:郭炎贤,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郭江舟,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诸其红与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4民终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其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支付申请执行人诸其红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58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等材料,要求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财产情况,查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炎贤、郭江舟作出罚款1000元、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对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法定代表人苟继熊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诸其红,申请执行人诸其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588000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33280元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炎贤、郭江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5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黄炎松 二О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勤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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