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宏利装潢材料店、邓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恢14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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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恢140号之二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宏利装潢材料店、邓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宏利装潢材料店;邓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恢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宏利装潢材料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经营者:辛德文,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邓明,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宏利装潢材料店与被执行人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01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970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邓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 二、本院分别于6月19日、7月3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明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邓明在农商行、工行、农行、建设、邮政储蓄银行均设有存款账户有12个、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账户有2个、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账户有3个、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设账户有1个。但被执行人邓明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等账户存款不足以偿还欠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宏利装潢材料店的材料款; 三、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杨建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明的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邓明在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经前往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确认,被执行人邓明在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本院向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邓明在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70700元(共计五案的执行标的)。扣留完毕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明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据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宏利装潢材料店经营者辛德文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邓明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强制措施; 五、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线下“四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邓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购买理财产品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邓明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邓明名下位于阿勒泰市有两处不动产均已抵押给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23日,对其中一套不动产予以查封),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明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经调查,对被执行人邓明的情况不掌握,情况不详; 六、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明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邓明名下所有一台×××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但该车已被另案查封。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宏利装潢材料店经营者辛德文,并向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明除在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及已被轮候查封的不动产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宏利装潢材料店经营者辛德文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邓明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 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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