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冉华君与重庆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29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2976号
  • 案件名称

    冉华君与重庆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冉华君;重庆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976号 原告:冉华君,男,土家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丽明,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1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62499657。法定代表人:胡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宇,重庆百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重庆百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冉华君与被告重庆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冉华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09.5元,由原告冉华君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冯  宇                  书  记  员     田雨霏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