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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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616号案件名称
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素琴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616号 原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0374246C。法定代理人:田丰,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法源寺西里2号楼6单元7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晨,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素琴,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素琴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郑 飞 书记员 李 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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