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乐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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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062号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乐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乐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93号。法定代表人:王田奎,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张乐慧,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暨被执行人王锡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8600元,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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