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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821执恢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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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桂0821执恢391号
  • 案件名称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东;余桂连;林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821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35153155P。法定代表人:覃方仕,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学,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林东,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余桂连,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林坚,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东、余桂连、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东、余桂连、林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林东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99499.61元给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对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余桂连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清远市清城牛皇庙三十座一号梯601号房、被执行人林坚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负担案件受理费20395元及申请执行费10498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以(2020)桂0821执9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1.被执行人林坚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房屋产权证书号为:粤房地权证清字第××号]一套;2.被执行人余桂连名下位于清远市[房屋产权证书号为:粤房地权证清字第××号]一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上述不动产于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2月20日分别以196796元、242117元的起拍价(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周维华、汤家根分别以367796元、410117的最高价格竞得上述不动产。并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2月24日将拍卖价款已全部汇入法院标的款专户。据此,应将上述不动产转归买受人周维华、汤家根所有。另查明,上述不动产设置有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怀信用社。因拍卖款不足以偿还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债务(详情细看分配方案)。此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故经合议庭合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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