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配利、王春燕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4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464号案件名称
兰配利、王春燕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兰配利;王春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兰配利,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区。被执行人王春燕,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红艳、钟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663号 下一篇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高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81民初5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