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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配利、王春燕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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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464号
  • 案件名称

    兰配利、王春燕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兰配利;王春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兰配利,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区。被执行人王春燕,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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