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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廷全等李红付、邹玉珍、武开宣、陈治通、努尔霍加·合德霍加、张松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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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恢201号
  • 案件名称

    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廷全等李红付、邹玉珍、武开宣、陈治通、努尔霍加·合德霍加、张松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廷全;李红付;邹玉珍;武开宣;陈治通;努尔霍加·合德霍加;张松林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729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廷全,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李红付,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邹玉珍,女,汉族,1948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武开宣,男,汉族,1945年10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陈治通,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努尔霍加·合德霍加,男,哈萨克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乌苏市。        被执行人:张松林,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廷全、李红付、邹玉珍、武开宣、陈治通、努尔霍加·合德霍加、张松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新01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周廷全名下位于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区塔南路与乌喀路立交桥东南角四季花园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陈治通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307号晨光花园小区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努尔霍加·合德霍加名下位于乌苏市虹桥办事处塔城北路繁荣小区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张松林名下位于奎屯市天北新区毓秀里房产。现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新01执恢57号】,因被执行人周廷全、李红付、邹玉珍、武开宣、陈治通、努尔霍加·合德霍加、张松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廷全名下位于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区塔南路与乌喀路立交桥东南角四季花园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治通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307号晨光花园小区房产查封措施;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努尔霍加·合德霍加名下位于乌苏市虹桥办事处塔城北路房产的查封措施;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松林名下位于奎屯市天北新区毓秀里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思蒙审判员    张杰磊审判员    彭德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宗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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