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与重庆彭孃孃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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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9385号案件名称
陈星与重庆彭孃孃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星;重庆彭孃孃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9385号 原告:陈星,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彭孃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一巷79号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0R4F0C。法定代表人:彭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与被告重庆彭孃孃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陈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星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何 琳书 记 员 何采临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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