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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双喜、张银长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2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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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2797号
  • 案件名称

    黄双喜、张银长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双喜;张银长;谢宏永;张书彬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2797号原告:黄双喜(曾用名黄喜),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址长葛市。原告:张银长,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56年10月16日生,住址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谢宏永,男,汉族,1983年6月6日生,本科文化程度,住址长葛市。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8306066634。委托代理人: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小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张书彬(又名张斌),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生,住址长葛市。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6607256619。原告黄双喜、张银长与被告谢宏永、第三人张书彬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双喜、张银长于2021年9月13日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宏永、第三人张书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双喜、张银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双喜、张银长撤回对被告谢宏永、第三人张书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5元,原告黄双喜、张银长承担。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栋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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