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振刚、辽宁百思特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抗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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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抗11号案件名称
滕振刚、辽宁百思特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滕振刚;辽宁百思特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喀左县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抗11号抗诉机关: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滕振刚,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百思特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秋艳,经理。原审被告:喀左县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世中,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追加):山东百思特凌顿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薛城区工业园永福南路。法定代表人:翁宜庆,经理。申诉人滕振刚因与被申诉人辽宁百思特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喀左县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追加)山东百思特凌顿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喀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该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以喀检民监[2020]211324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辽1324民监2号民事决定书,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以朝检民监[2021]211300001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倪敬海审 判 员 蔡兴兴审 判 员 赵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石法官助理 (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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