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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黎天朋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3执15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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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3执15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黎天朋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黎天朋
  • 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3执1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法定代表人:吴迪。被执行人:黎天朋,男,1983年05月24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与黎天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人民币702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艳审判员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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