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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朋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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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742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朋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朋波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742号原告:陈朋波,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胡贤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朋波诉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朋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朋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涓                书    记    员      赵完完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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