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02号案件名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鸿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02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凌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鸿江,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游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席 鑫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欧波、谢文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866号 下一篇 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589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