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财、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622民初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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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民初835号案件名称
李金财、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金财;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622民初835号原告:李金财,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杜彬,系经理。 原告李金财诉被告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盈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金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贷款保证金33.4万元,并赔偿利息,利息按照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限从2021年7月6日起至保证金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5日,李金财向江源区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恒银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生产经营,根据汇恒银行的要求和指定,厚盈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李金财交付厚盈公司4万元担保费和33.4万元保证金,厚盈公司为李金财出具了收据。李金财于2021年7月6日偿还汇恒银行贷款200万元,李金财持收据向厚盈公司索要保证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厚盈公司未出庭,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8月24日,李金财与汇恒银行签订经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同日李金财与厚盈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厚盈公司以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为李金财借款的200万元提供担保,李金财交纳担保金额的2%(4万元)作为担保费,同时交存担保额度的16.7%(33.4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并通过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天發石灰石矿为其提供反担保与厚盈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同日厚盈公司未李金财出具了担保费4万元的收据和风险抵押金33.4万元的收据。2021年7月6日,李金财将与汇恒银行的借款偿还完毕。 以上事实由李金财提供的经营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据二份、提前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金财与厚盈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李金财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担保费和风险抵押金,并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了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厚盈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风险抵押金。对李金财要求厚盈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李金财风险抵押金334000元并从2021年8月24日起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5元,由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思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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