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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超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4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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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472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超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超群;童小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4726号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1201号。法定代表人:刘鲲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超群,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小兰(系唐超群母亲),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童小兰,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超群、童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日,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曾 怡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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