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宏、伍长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1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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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1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道宏、伍长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道宏;伍长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道宏,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伍长飞,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道宏和与被执行人伍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本院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或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进行线下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相关情况或通过生命树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应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682.61元及财付通账户121.95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B×××××号车辆一部。对于未实际控制财产是否查封及对于被执行人银行小金额存款是否扣划本院已征求申请人意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皖0207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吴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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