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李根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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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29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李根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李根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2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路96号。负责人:周克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女,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东,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根得,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与被告李根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方书 记 员 伍志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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