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淑香与桂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9民初46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初4620号案件名称
翟淑香与桂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翟淑香;桂建国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9民初4620号原告:翟淑香,女,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桂建国,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翟淑香与被告桂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翟淑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翟淑香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桂建国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 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祥云书 记 员 董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时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94号 下一篇 朱杰、新乡市伸通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7执异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