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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淑香与桂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9民初4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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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初4620号
  • 案件名称

    翟淑香与桂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翟淑香;桂建国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9民初4620号原告:翟淑香,女,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桂建国,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翟淑香与被告桂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翟淑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翟淑香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桂建国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 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祥云书 记 员  董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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