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才、孙仁顶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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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489号案件名称
刘志才、孙仁顶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志才;孙仁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才,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仁顶,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志才与被执行人孙仁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5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16日在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已扣划金额1288元。查封到期后如需对上述财产继续查封,应于冻结到期之前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保险、房产等信息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吴 旭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春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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