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秀清、张兵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11民初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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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11民初1069号案件名称
范秀清、张兵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元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范秀清;张兵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11民初1069号原告:范秀清,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张兵兵,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原告范秀清与被告张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范秀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秀清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 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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