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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秀清、张兵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11民初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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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11民初1069号
  • 案件名称

    范秀清、张兵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元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范秀清;张兵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11民初1069号原告:范秀清,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张兵兵,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原告范秀清与被告张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范秀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秀清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 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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