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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人锋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8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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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8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闻人锋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闻人锋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870号之一移送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闻人锋生,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闻人锋生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闻人锋生应履行的金额为10500元(其中罚金10000元,赃款5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闻人锋生没有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闻人锋生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划拨被执行人闻人锋生的银行存款230元,上缴国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闻人锋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闻人锋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闻人锋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被执行人闻人锋生尚未履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02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贤 静书 记 员 元思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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