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宝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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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0064号案件名称
秦宝元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秦宝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00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49号颐和园邮电大厦南楼一层、三层。负责人:肖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骞,男。委托代理人:张超,女。被执行人:秦宝元,男,1987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宝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秦宝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宝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宝元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 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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