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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丽、黄敬荣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3执15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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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3执15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兰丽、黄敬荣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兰丽;黄敬荣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3执1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丽,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敬荣,男,1972年06月30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本院在执行兰丽与黄敬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人民币173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艳审判员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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