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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林姬与被申请人赵小莉、赵军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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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78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林姬与被申请人赵小莉、赵军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小莉;赵军亚;郭林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78号申请人:郭林姬,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赵小莉,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申请人:赵军亚,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林姬与被申请人赵小莉、赵军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林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赵小莉、赵军亚名下银行存款304908.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194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小莉、赵军亚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21)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097039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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