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宋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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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192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宋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192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9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59年9月1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11月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交付罚金20000元,其余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辽06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朋斌执行员 陶占华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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