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王连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0828执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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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0828执777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王连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王连峰;邵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28执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886624863XR,住所地金乡县金山北街236号。被执行人王连峰,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邵科,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与王连峰、邵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连峰、邵科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连峰名下的位于济宁市(证号:济029631)的房产一处。二、查封被执行人邵科名下的位于济宁市冠亚星城C9号楼3单元十一楼西户1109号(证号:中区2010005447)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过户、租赁、抵押等,不准设定有妨碍执行的其它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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