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万通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7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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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7294号案件名称
清丰万通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清丰万通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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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7294号原告:清丰万通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北二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0768328586。法定代表人:张金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7839366436。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辖区京开大道与开德路交叉口西北角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负责人:陈献彬,该公司经理。原告清丰万通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清丰万通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畅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濮阳市畅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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