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均、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6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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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6560号案件名称
陈均、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均;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6560号原告:陈均,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74155478D,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层10710。法定代表人:袁成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告陈均与被告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均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均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显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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