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5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501号
  • 案件名称

    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兰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501号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热源社区(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凯,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文,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玉兰,女,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玉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添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