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生贵、武晓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5民初118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25民初118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生贵、武晓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郭生贵;武晓雨;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5民初1182号之一申请人:郭生贵,男,1949年8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光,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系原告郭生贵之子。被申请人:武晓雨,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红,石家庄市桥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河北师范大学教师公寓5号楼1单元2002。法定代表人:梁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郭生贵与被申请人武晓雨、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晋0725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武晓雨实际所有,登记在被申请人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武晓雨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原告郭生贵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武晓雨实际所有,登记在被申请人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丽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菲(校对人:王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泽明、杨永毅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681执保267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宋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