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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中玲、李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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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0833号
  • 案件名称

    赵中玲、李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中玲;李某;赵某;林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0833号原告:赵中玲,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李某,女,193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玲(系李某女儿),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赵某,男,1935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玲(系赵某女儿),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林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某1,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王某2,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某3,女,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赵中玲、李某、赵某诉被告林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收到上述通知单,至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中玲、李某、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文天书 记 员  陈丹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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