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玲、李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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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0833号案件名称
赵中玲、李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中玲;李某;赵某;林某;王某1;王某2;王某3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0833号原告:赵中玲,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李某,女,193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玲(系李某女儿),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赵某,男,1935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玲(系赵某女儿),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林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某1,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王某2,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某3,女,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赵中玲、李某、赵某诉被告林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收到上述通知单,至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中玲、李某、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文天书 记 员 陈丹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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