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刘森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6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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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659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刘森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刘森鑫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659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5318L。负责人:田红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茁,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森鑫,男,199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诉被告刘森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于2021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毛 亚 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甘 觅 书 记 员 潘 利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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