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美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69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6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美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美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李生滨。被执行人:大连美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奥林匹克广场9号西B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栋。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依照本院(2018)辽0203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大连美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行政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美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于2021年8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美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