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春、赵永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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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1821号案件名称
刘方春、赵永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方春;赵永辉;唐卫国;百色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方春,男,1963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赵永辉,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唐卫国,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百色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新兴路体育广场南侧。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方春、赵永辉、唐卫国与被执行人百色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0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百色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须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方春、赵永辉、唐卫国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裁定受理债权人申请百色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导致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百色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应当中止对该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本案应当做终结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02执18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岑 高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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