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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雪昕、张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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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695号
  • 案件名称

    秦雪昕、张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秦雪昕;张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秦雪昕,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铸,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秦雪昕与张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雪昕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铸给付申请人秦雪昕借款本息合计504400元,该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16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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