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雪昕、张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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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695号案件名称
秦雪昕、张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秦雪昕;张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秦雪昕,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铸,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秦雪昕与张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雪昕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铸给付申请人秦雪昕借款本息合计504400元,该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16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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