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绍斌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恢1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170号
  • 案件名称

    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绍斌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绍斌;夏睛;陈远林;詹莲香;周家清;徐清娥;徐敬清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社区居委会迎宾中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张丕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绍斌,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夏睛,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陈远林,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詹莲香,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周家清,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徐清娥,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徐敬清,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绍斌、夏睛、陈远林、詹莲香、周家清、徐清娥、徐敬清小额借款、连带共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24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绍斌、夏睛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截至2016年7月28日止的借款利息168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被执行人陈远林、詹莲香、周家清、徐清娥、徐敬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731元,执行费1652元。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绍斌、夏睛、陈远林、詹莲香、周家清、徐清娥、徐敬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绍斌、夏睛、陈远林、詹莲香、周家清、徐清娥、徐敬清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陈绍斌、夏睛、陈远林、詹莲香、周家清、徐清娥、徐敬清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绍斌、夏睛、陈远林、詹莲香、周家清、徐清娥、徐敬清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刘 伟审 判 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邓泽位书 记 员 江 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