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某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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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686号案件名称
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某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某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686号原告: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煤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QFUP465。法定代表人:于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付某虹,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原告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员 巴险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思雨书 记 员 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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