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卜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3民初6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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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3民初6528号案件名称
李凯、卜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凯;卜海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3民初6528号原告:李凯,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卜海强,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李凯与被告卜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凯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凯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晓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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