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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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162号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6162号 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琴,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长寿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玲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谢建平书 记 员 黄春燕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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