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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赵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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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280号
  •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2013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田云,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某2,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9150元;本案执行费49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6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陶然居1号4-4-2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386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赵某2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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