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泉与田正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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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恢817号案件名称
李银泉与田正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银泉;田正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 渝0236执恢817号 申请执行人:李银泉,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田正国,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执行李银泉与田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4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银泉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田正国银行账户45734.04元,通过案款分配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案款18340.6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银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236执恢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政清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费明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剑雪 书 记 员 周 婧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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