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冯莉,黄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5执13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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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执13923号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冯莉,黄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冯莉;黄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5执1392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334726H。被执行人:黄康,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冯莉,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关于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冯莉,黄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2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82836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139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毕 毅 审 判 员 郭胜勇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田雨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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