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1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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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64号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白浪浪;贺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1执564号贺鹏(申请执行人)、白浪浪(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贺鹏与白浪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浪浪支付申请执行人贺鹏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白浪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浪浪于2021年4月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贺鹏5000元,2021年6月2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贺鹏5000元。被执行人白浪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案执行专户交入案件款26000元,我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贺鹏支付案款25481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5及执行申请费244元。申请执行人贺鹏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白浪浪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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