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仕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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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896号案件名称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仕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仕平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玉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晖,系公司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岳巧琳(特别授权),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城郊乡石泉村方家老屋组74号,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邓仕平,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关于申请执行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仕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000元,剩余标的和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后申请执行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岳巧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289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鹏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陈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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