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喻蛟姣与王俊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47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4765号
  • 案件名称

    喻蛟姣与王俊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喻蛟姣;王俊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4765号 申请执行人:喻蛟姣,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王俊月,女,2002年6月7日出生,执3940号,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喻蛟姣与被执行人王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蛟姣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受理费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俊月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和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为0.08元;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对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在本次执行中得到任何受偿。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平-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